要是沒那么做就好了
反正那個時候我們就應該少喝點”
最后悔的瞬間
2020年3月27日凌晨,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,雪山路與駝峰路交叉路口,一輛輕型小貨車撞向了停在路邊空地的兩輛大貨車。
當時,大貨車上并沒有人,嚴重的撞擊讓小貨車車頭受損,駕駛員何健楊被卡在駕駛位上。
不幸的是,坐在副駕駛上的周圓和羅干兩人,沒有系安全帶,猛烈的撞擊導致兩人顱腦損傷,當場死亡。何健楊和坐在后排的楊東海、楊東武、羅麗方也都受了傷。
這輛小貨車核載五人,實載六人,屬于超載駕駛。車上的六人都為本地人,也都是親戚,從小一起在村子里長大。駕駛員何健楊是一名大三學生,具有小貨車的準駕資格。
事發(fā)前一天,羅干因為要外出打工,就叫上了朋友去酒吧聚聚,大家一直喝到了凌晨。何健楊喝的酒相對比較少,于是他開車回家,可沒想到出發(fā)不到十分鐘,就發(fā)生了交通事故。
公共視頻顯示,事故發(fā)生前,小貨車開得很快,行駛路線也有些搖擺,后來,小貨車轉(zhuǎn)彎時撞上了大貨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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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檢測,何健楊血液內(nèi)酒精含量達到67.69毫克/100毫升,屬于飲酒駕車。當時,何健楊的駕駛時速達到了每小時八十一公里,事發(fā)路段屬于一般城市道路,所以車速已經(jīng)遠遠超過了城市道路限速每小時四十公里的標準。
事發(fā)時的那一瞬間,對車上的人來說十分突然,也讓他們追悔莫及。
酒駕的背后
警方發(fā)現(xiàn),這輛肇事車的車主是死者周圓,而事發(fā)時駕駛車輛的是何健楊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何健楊說因為自己喝的酒比較少,自己后來也休息過一會兒,所以由他來駕駛。
何健楊得知車上兩人死亡后,他改變了說法,稱喝完酒出發(fā)時,車主周圓要求他開車,他本來拒絕了周圓,在周圓的一再要求下,自己才拿了鑰匙開車。對于何健楊的說法,另外三名乘車人也表示不太清楚。
警方內(nèi)部存在兩種看法,第一種是只要何健楊駕駛了這輛車,就應承擔駕駛員的應有安全義務(wù);另一種觀點是車主周圓在明知道何健楊喝了酒,還將車輛交給他開,和羅干共同坐在副駕駛位置,周圓也應該承擔責任。
研判后,警方認為車主周圓存在一定的過錯,但這個過錯和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(guān)系。最終警方認定,何健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,死者周圓、羅干以及傷者無責任,被撞的兩輛大貨車的司機不存在違章停車行為,也無責任。
2020年6月9日,何健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,被警方刑事拘留。
事故全責不等于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
事故發(fā)生后,何健楊的父親積極協(xié)商解決,第一時間墊付了周圓和羅干所有的醫(yī)藥費和喪葬費。警方調(diào)解事故賠償時,雙方家長卻沒有達成一致。
2021年7月8日,檢察機關(guān)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公訴機關(guān)認為,被告人何健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超載行駛,因而發(fā)生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,負事故全部責任,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羅干的父母和周圓的父母,對何健楊、大貨車司機和兩家保險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法院審理查明,肇事車輛購買了交強險,但本案中的肇事傷亡人員均為車上人員,不涉及本車的交強險賠償。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規(guī)定,被撞車輛無責的情況下投保的交強險,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。發(fā)生事故時,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是十一萬元,所以大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該賠付一萬一千元。
法院另查明,肇事車投保了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的商業(yè)險。法院最終認定,保險公司應承擔座位險的賠償責任。
經(jīng)過庭審,法庭還認定被撞大貨車司機對事故發(fā)生無責任,沒有賠償義務(wù)。
對于羅干父母要求賠償八十五萬余元、周圓父母要求賠償九十一萬余元的訴求,被告人何健楊表示,羅干和周圓是在明知自己是酒后駕車,依然選擇坐車,他們也存在一定過錯。
法官最終認定,被害人周圓、羅干與被告人何健楊一起喝酒后,由何健楊駕駛周圓的車輛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周圓應對車輛管理不當?shù)男袨椋袚欢ǖ呢熑?;羅干明知何健楊酒后駕駛機動車仍然乘坐且造成副駕駛位超載,對損害結(jié)果的發(fā)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對于周圓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損失部分,周圓自行承擔百分之三十,何健楊承擔百分之七十;對于羅干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部分,羅干自行承擔百分之十,車主周圓、何健楊共同承擔百分之九十。
2021年11月11日,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何健楊犯交通肇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被告人何健楊向羅干父母支付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共計185448.45元,向周圓父母支付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共計205916.05元。同時,法院還判定車主周圓的父母向羅干的父母支付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共計79477.90元,保險公司支付羅干父母11200元,支付周圓父母8800元。目前,法院的判決已經(jīng)生效。
普法時間 pufashijian
Q:
死者車主周圓的父親說,他想不通兒子在事故中去世,為什么還要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責任?這是基于什么樣的司法考量?
A:
這里最核心的就是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,這兩種法律上的認定,它們的目的是不一樣的,要達到的目標是不一樣的。對于事故責任認定,是一個行政處罰上的認定,而行政處罰認定的核心目的,就是要維持秩序,誰是直接挑戰(zhàn)秩序、破壞秩序的這個人,就處罰他自己。而對于民事責任來說,它的核心目的是要分散損害,有一個損害出現(xiàn)在世上,那么有多少人對它有過錯,就有多少人一起承擔和分散這個損害。誰的過錯多,分散得就多,這就造成了不同。
在這個案件里,顯然駕駛員酒后駕車,出現(xiàn)了事故,他破壞了行政法要維持的社會秩序,他是直接行為人。行政法就處罰直接破壞秩序的人,也就是處罰他自己,但是到了民法上就不一樣了。出現(xiàn)了損害,大家要來分擔,誰的過錯多,誰分散得就多。《民法典》明確規(guī)定,如果車主把車借給他人使用,然后別人駕駛出現(xiàn)了交通事故,駕駛?cè)耸紫瘸袚熑?,但車主有過錯的話,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在這里,對于車主而言,他明知對方喝了酒,還把車鑰匙給他,讓他去駕駛,所以對于車主而言,對于民法上出現(xiàn)這個損害,他也是有過錯的。這個過錯也是成一定比例的,被法院認定為百分之三十,這個也是正常的一個認定。他不僅把車鑰匙給駕駛?cè)?,而且還自己坐到了副駕駛,副駕駛上還坐了兩個人,導致安全帶無法使用,這些都是他構(gòu)成他過錯的內(nèi)容。
相應的,還有一位死者,這位死者不是車主,但是他明知駕駛員是喝了酒的,會產(chǎn)生危險。正常理性人,都能夠預見到這種危險。他仍然自主地走到這個危險當中,去承受這種危險,而且一起坐在副駕駛上,他也有一定的過錯,這個過錯被法院認定為百分之十,也是正常和可理解的。
總之,這個世上法律責任是有多種的,每種法律責任要實現(xiàn)的目的是不一樣的,為了達到這種目的,就出現(xiàn)了法律認定上的區(qū)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