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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循吏”是司馬遷在《史記》中提出的一個概念,主要是指那些奉公守法、清正廉明、推行教化的地方官。司馬遷在《史記·太史公自序》中,對循吏作了一個明確的定義,即“奉法循理之吏”。班固在《漢書》中沿襲了《史記》的體例,作《循吏傳》,從此循吏便成為那些清官良吏的專有名詞。由于循吏是相對于“酷吏”而言的一個概念,酷吏是指那些奉行嚴刑峻法,“唯一切嚴削為能齊之”的官吏,因此,后世也將奉行刑罰和主張教化作為兩者區(qū)分的標準。其實,循吏雖然主張教化,但同樣非常重視法制的作用;特別是漢代在制度上“漢承秦制”,主張“以吏為師”的同時,融禮儀道德教化于依法治理,因此,循吏在地方治理實踐中形成的法律觀,也成為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法律文化的重要內(nèi)容。
漢代的循吏作為“吏”,其基本職責就是貫徹執(zhí)行朝廷的法令,維護地方秩序。他們雖然不像酷吏那樣“專任刑罰”,但都要“奉三尺律令以從事”。所不同的是,循吏在治理實踐中,更注重教化的作用,“以化治稱”。而法律則是作為推行教化、實現(xiàn)治理的重要手段,這也是漢代循吏法律觀的核心要義所在。這方面的代表人物,就是董仲舒和黃霸。
董仲舒是《漢書·循吏傳》中第一個被提到、卻又沒有列入《循吏傳》的人。他雖然主張“任德教而不任刑”,認為“刑者不可任以治世”,但同時又強調(diào)“正法度之宜”,把法律作為推行教化的重要輔助手段,這就是著名的“德主刑輔”的主張。因此,董仲舒可以說是奠定了循吏法律觀的理論基礎。
而黃霸則堪稱是循吏法律觀的實踐典范。他雖然是“入財為官”,即花錢買的一個小吏,但“以廉稱”,而且“為人明察內(nèi)敏,又習文法,然溫良有讓,足知,善御眾”。漢宣帝“聞(黃)霸持法平,召以為廷尉正,數(shù)決疑獄,庭中稱平”。后出任潁川太守,以外寬內(nèi)明得吏民心,“治為天下第一”,“自漢興,言治民吏,以(黃)霸為首”。
從漢代循吏的從政和治理實踐來看,他們的法律觀主要體現(xiàn)在以下幾方面:
其一,注重依法治理,維護地方秩序。循吏雖然不同于酷吏的專任刑罰,但在治理實踐中同樣非常注重依法治理。如前所述,循吏是“奉法循理之吏”,“奉法”是前提。地方官的基本職責就是執(zhí)行朝廷的立法,維持地方秩序。一些循吏本身就是精通法律的人,如黃霸“少學律令,喜為吏”;東漢時的循吏王渙也是“讀律令”。他們在地方治理的實踐中,注重運用法律手段。王渙任溫縣縣令時,“縣多奸猾,積為人患。(王)渙以方略討擊,悉誅之。境內(nèi)清夷,商人露宿于道”。東漢另一位循吏劉寵任會稽太守時,也是“簡除煩苛,禁察非法,郡中大化”。此外,他們也很注重治理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的培養(yǎng)。西漢著名循吏文翁任蜀郡太守時,就曾選派郡縣小吏去京城長安,“受業(yè)博士,或?qū)W律令”。也正因為如此,“政平訟理”也成為循吏的一個重要標準。
其二,主張德主刑輔,強調(diào)教化為先。如上說言,循吏是“奉法循理之吏”,“奉法”是前提,“循理”則是循吏的特點。他們不像酷吏那樣機械地照搬法條,而是從情理出發(fā),根據(jù)具體情況,靈活適用法律。而“循理”的主要依據(jù),就是儒家的經(jīng)書。他們將儒家所倡導的教化作為治理的主要手段,這也是與酷吏的主要區(qū)別所在。漢代的循吏基本上都是熟讀經(jīng)書,在治理實踐中也是以儒教主張的禮儀道德來教化百姓。《漢書·循吏傳》開篇在談到董仲舒等人時,就稱他們“通于世務,明習文法,以經(jīng)術潤飾吏事”。黃霸曾師從著名大儒伏生學習《尚書》,“力行教化而后誅罰”;東漢秦彭任山陽太守時,也是“以禮訓人,不任刑罰”。他們在司法實踐中,也往往通過教化去化解矛盾,解決紛爭。東漢許荊為桂陽太守時,有兄弟為爭財而打起了官司,許荊認為“教化不行,咎在太守”,請求朝廷對自己問責,結(jié)果兄弟倆悔恨交加,“各求受罪”。東漢仇覽任亭長時,有母親告兒子陳元不孝,仇覽認為這是自己“教化未及至耳”,親赴陳元家進行勸導,結(jié)果母子相擁而泣,陳元也成為遠近聞名的孝子。時任考城縣令的著名循吏王渙聽說仇覽能“以德化人”后,專門請他擔任主簿。東漢劉矩任雍丘縣令時,“民有爭訟,(劉)矩常引之于前,提耳訓告,以為忿??扇?,縣官不可入,使歸更尋思。訟者感之,輒各罷去”。
其三,奉行用法寬平,倡導寬猛相濟。循吏雖然也主張依法治理,但他們奉行用法持平,倡導寬猛相濟,這是他們與酷吏的另一個重要區(qū)別之處,也是“奉法循理”兩者結(jié)合的具體體現(xiàn)。同董仲舒一樣,在《漢書·循吏傳》開篇被提到、但沒有寫進《循吏傳》的兒寬(又作倪寬),治民奉行“緩刑罰,理獄訟,卑體下士,務在于得人心”;黃霸也是“處議當于法,合人心”,在他的治下,“獄或八年亡(無)重罪囚,吏民鄉(xiāng)(向)于教化”;東漢的王渙雖然“政尚嚴猛”,但也“以平正居身,得寬猛之宜”而著稱。
司馬遷在《史記·循吏列傳》開篇中,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:“法令所以導民也,刑罰所以禁奸也。文武不備,良民懼然身修者,官未曾亂也。奉職循理,亦可以為治,何必威嚴哉?”這在某種意義上是揭示了循吏法律觀及其實踐的基本特點。漢代的循吏將先秦法家主張的法治與儒家主張的禮治融于治理實踐,促進了禮法結(jié)合的進一步發(fā)展,對中國古代以“德主刑輔”為核心的正統(tǒng)法律思想的形成產(chǎn)生了重要影響。( 殷嘯虎 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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